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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的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判断的共同实践做法发布
时间:2015-12-11 10:46:33            【字体: 】   浏览:1425 次

  资讯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 http://www.huasun.org/ipnews/401

  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Network)是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重点推动的商标和外观设计领域的合作项目。在过去的几年中,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和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得到显著增强,各欧盟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局和区域性知识产权主管机构都在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中扮演着活跃的角色,此外用户组织也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该合作项目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参与的各知识产权局间形成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从而提高现有知识产权体系对于各国审查员和相关用户的透明度、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包括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内的参与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的各知识产权局于近期就包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的图形商标的显著性的判断达成了一项新的共同实践做法,并于2015年10月2日发布了关于该共同实践做法的官方公报。
 
  我们对于这一新的共同实践做法的内容分下述三个部分做简要说明:
 
  一、包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的图形商标的文字要素:
 
  1.字体与字形
  原则:以一般或标准字体或手写体呈现的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要素,不具备显著性(无法克服绝对注册障碍)。
  例外:如果前述标准字体的文字要素中包含了具有足够的显著性的图形设计,则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前述“足够的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为:图形要素的显著性足以转移消费者对于文字要素的描述性的注意力,或可能使消费者产生对于商标的持续印象。
 
  2.与颜色的结合
  原则:仅是单纯为文字本身添加颜色或为背景添加颜色并不能使商标获得显著性。
  例外:如果颜色设计/安排足够特殊且易于被相关消费者记住,则商标可能因此获得显著性。
 
  3.与标点/其他符号的结合
  原则:仅添加标点符号或其他符号并不能使商标获得显著性。
 
  4. 文字要素的位置安排
  原则:一般的位置安排(例如将文字垂直、倒置或分行排列)并不能使商标获得显著性。
  例外:如果文字位置安排方式足够特殊(标准: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其注意力集中在这种特殊的文字排列方式上,而不至于立即注意到文字内容所具有的描述性),则可能因此获得显著性。
 
  二、包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的图形商标的图形要素:
 
  1. 几何图形的使用
  原则:仅是将几何图形与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简单结合(尤其是将几何图形作为文字内容的边框),不能使商标获得显著性。
  例外:当几何图形与其他要素在呈现方式、排列方式或组合方式上足够特殊,则可能会使得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2. 图形要素与文字要素的相对位置和比例(大小)
  原则:一个本身具有显著性的图形要素与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要素结合,只要该图形要素的大小和位置足以在商标中被清晰识别,则使得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3. 图形要素是否与拟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有直接关联
  原则:如果图形要素是拟保护商品/服务的直观呈现或符号化、风格化呈现或与其有直接关联,则不具备显著性。
 
  4. 图形要素是否为与拟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有关的商业实践中的通用图形
  原则:如果图形要素是拟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有关的商业实践中的通用图形,则不具备显著性。   
 
 三、包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的图形商标的文字要素与图形要素的结合方式:
 
  原则:如果文字要素与图形要素分开来看其本身均不具备显著性,则二者结合而成的商标也不具备显著性。
  例外:如果二者的结合给消费者带来的整体印象足以将消费者的注意力从文字要素的描述性上转移开,则商标整体可能具备显著性。
 
  和之前几次发布的共同实践做法一样,上述新的共同实践做法将自其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生效,各知识产权局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截至官方公报拟定之日,共有25个知识产权局(含德国专利商标局和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确定将实施上述新的共同实践做法,另外有三个知识产权局(芬兰、意大利和波兰)则表示暂不实施。(黄若微 孙一鸣)

发布时间:2015-12-11 10:46:33[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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