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压线”增压 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惩戒震慑力度
时间:2016-12-09 15:34:1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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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法制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6-12/06/content_6907473.htm?node=20908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造成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北京、广东采访了解到,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惩治这类犯罪的“高压线”不断升级。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度
据了解,赔偿损失是目前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承担责任的形式,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成为长期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四大瓶颈”。
在知识产权维权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情况屡屡出现,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纵容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发布一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依法判决被告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赔偿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据悉,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赔金额。
大幅度提升侵权赔偿额度及诉讼合理支出,提升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力度,是北京知产法院正在进行的一项重要探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以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最佳参照系,在立法框架内,用足用好司法措施,使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充分考虑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加大侵权成本,使侵权人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通过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
“墙锢”商标侵权案并非特例。在“蒙克雷尔”商标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3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在“全民武侠”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中,遵循先例裁判中的认定标准,对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决被告赔偿150万元的做法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以前,全国法院专利侵权案件平均判赔额约为8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15年该院平均判赔额达到45万元,大幅提升了司法保护水平,有效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定和保护作用。
对恶意侵权施以惩罚性赔偿
提高知产侵权赔偿数额的同时,司法机关努力加大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今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建议,立法修改过程中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恶意较为明显的侵权人,允许人民法院依照法定审判程序,除适用查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具体数额或者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外,还可另行判决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
随后,深圳市在构建惩罚性赔偿机制方面作出突破性尝试,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中明确,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法院可根据多种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权利人实际所应得赔偿数额的两至三倍。
据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在探索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审理“动态平衡阀”发明专利侵权案中,综合考虑被告经营规模、主观恶意、专利产品及被控侵权产品单价、行业利润等因素,突破专利法规定的100万元法定赔偿上限,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在远东水泥公司诉四方如钢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四方如钢公司在明知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远东水泥公司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远东水泥公司遭受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判决四方如钢公司对此予以赔偿。
探索建立完善知产保护制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提出要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解释说,两个意见要求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适当降低举证难度,对满足法定要求的保全申请及时采取措施,灵活运用举证转移、举证妨害推定等证据规则,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切实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挖掘制度,设置完善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充分运用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明确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强化实体和程序制裁,树立司法权威,破解赔偿数额计算难的问题。对于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隐匿证据、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举证妨害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申请,首次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在涉ATM机专利侵权案中,根据申请首次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在珠海政采公司诉国信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作出首例要求被告限期提交证据的民事裁定等。
记者了解到,通过推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司法机关升级了知识产权保护“高压线”,建起“安全网”,有力制裁了侵权行为,为社会创新营造出一个更加良好的环境氛围。(记者 蔡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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