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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企业多元化经营战略中的商标申请
时间:2015-12-31 11:23:02            【字体: 】   浏览:2267 次

  资讯来源:知产力 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1420

  今年五月,“JD+智能奶茶馆”的正式亮相,瞬间刷爆了朋友圈。而在三里屯南路移动独栋小别墅里,“爱奇艺咖啡”已营业多时了。在大众点评网上,这家咖啡店已拥过百的的点评数量。互联网企业多领域开拓市场已不是新鲜的话题。
 
  然而,跨领域的商标注册也未必都一帆风顺。
 
  2013年4月24日,爱奇艺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注册“爱奇艺”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0837644号“爱琪艺AIQIY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爱奇艺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第一,诉争商标“爱奇艺”是由奇艺公司独创并首先用于互联网服务有关行业的商业标志,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诉争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字形上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第二、自2011年11月26日推出以来,“爱奇艺”成为中国互联网视频领域的先驱和领导者,在中国已然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享誉中国。而当今中国互联网企业全方位、多平台、多渠道、多行业地拓展品牌已是大势所趋,与“服装”等商品相关的服装行业完全会成为原告知名品牌“爱奇艺”未来发展的一部分,原告有合理的理由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维护潜在的品牌权益,而基于“爱奇艺”在中国互联网领域享有的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无论是在何种场合,只要看到“爱奇艺”即会联想到享誉中国的互联网视频网站“爱奇艺”,而不会与其他任何品牌造成混淆误认,不可能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爱奇艺公司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爱奇艺”词条解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公司出具的关于“爱奇艺”在视频服务领域的相关报道、视频网站品牌“爱奇艺”的新闻报道、奇艺公司在众多类别上申请“爱奇艺”商标的列表,网络媒体关于爱奇艺咖啡馆、爱奇艺商城网站的网页复印件及报道、其他互联网品牌跨领域发展进入不同行业的网络报道等证据。但上述众多证据中,并没有诉争商标在服装、鞋、帽等复审商品上使用的证据。
 
  2015年12月18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中国乌镇落下帷幕。“互联网之光”博览会的精彩亮相中,商标保护问题再一次引起了业界的关注。那么,互联网企业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商标申请能否获准注册有哪些条件呢?
 
  首先,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互联网企业作为经营者具有依法申请、使用商标的权利,但“权利当止于他人鼻尖”。当与诉争商标近似的引证商标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已不具有正当性。互联网领域的跨界经营虽然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法要为互联网经营者预留商标注册空间。因此,商标注册能否抢占先机至关重要。其次,证据组织很关键,上述案件中,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爱奇艺”品牌在互联网视频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服装、鞋、帽等复审商品上使用时,相关公众足以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最后,诉争商标是否由原告自行设计与其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无关联,该理由不写也罢,就不用浪费纸墨了。
 
  看完上面的案例,恐怕有人会赶紧看看自家商标有无在其他类别被注册,有人可能会默默打开页面查询有无知名互联网企业尚未涉猎的领域,看看有无抢先注册的可能。其实,商标的价值的根本不在于商标本身,而在于商标所承载的商品声誉和商家名誉。一方面,企业的确应该注重商标战略,提前布局落子,另一方面,想从头做起的创业者老老实实做好自己的品牌和产品,毕竟商标重“商”而非“标”,品牌须“品”而非“牌”。(谭乃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一庭)

发布时间:2015-12-31 11:23:02[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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