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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5-06-09 11:25:37            【字体: 】   浏览:1332 次

  资讯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专利侵权纠纷办案期限缩短1月 专利部门有权责令撤出侵权展品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50605/Articel06004GN.htm
 
  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由原来规定的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明确写入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中。“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关系到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其全过程应贯彻法治原则,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说。
  现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于2011年2月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带来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及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保护不力,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单、处理快捷的特点。为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加强专利权保护,本次修改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说。在此之外,还明确了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立案期限,由原来较为原则的“及时立案”改为规定明确的时间期限,并明确了公开有关行政决定的期限。
  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在新《办法》中予以明确。
  删除链接采取删除或侵权行为的作为在短时间内集中展示有关成果的特殊场合,展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调处和假冒专利行为的及时查处有明确的现实需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专利法已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尚未对此加以体现。同时,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飞速进步,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专利保护问题逐步显现,相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也需要变化、创新。浙江等地的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网店经营者及权利人对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解决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有较强的诉求。
  本次修改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执法,快速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记者张维)

发布时间:2015-06-09 11:25:37[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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