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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5-05-08 14:12:02            【字体: 】   浏览:3938 次

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定》(穗字〔2012〕10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8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包括专利资助资金和专项发展资金。专项资金预算随每年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一起编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利资助资金

  第四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国内专利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以及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的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或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一)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的居住证,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营业地址在广州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7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资助3,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60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单位的,资助10,000元/件,是个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按每件实际缴纳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总额的70%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

  第七条 申报与核实:

  第六条(一)~(四)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由申报人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资料,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实,并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于每年5月、10月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第六条(五)~(六)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由申报人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6月前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第三章  专项发展资金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一)专利运用。主要用于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投融资,国家、省、市部署的专利运用专项工作等。

  (二)专利保护。主要用于专业市场、会展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外专利维权援助等工作。

  (三)专利管理。主要用于开展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培育工程,贯彻落实国家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工作。

  (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主要用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产业及公共平台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宣传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专项发展资金申报人应为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符合下列各类专项条件之一:

  (一)专利运用。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通过核心专利的产业化或转让许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核心专利获得较大风险资金投资;或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

(二)专利保护。专业市场、展会或行业协会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作出突出成绩,被国家、省、市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或者,专利权人赢得国内外专利维权行动或投保专利保险。

  (三)专利管理。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被国家、省、市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或取得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或为专利转让、许可、运营提供服务;或承担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任务。

第十条 申报与核实。第八条所述专项发展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一)申报。采取由申报人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报、推荐单位推荐的方式。市属单位先向主管部门或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加具推荐意见后,由申报人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报。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直接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其它申报人向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各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加具推荐意见后,由申报人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二)核实。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和核实,并公布项目申请情况,对未通过核实、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采取集体研究、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名单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三)符合政府采购服务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并评审项目申请,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绩〔2014〕5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的受理、评审、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程序检查,防止重复、多头申报,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合同组织项目的实施,配合市财政和知识产权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约定内容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取消其以后专利发展资金申请资格。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无必要实施的,报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项目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生效前,发明专利申请人已按穗知〔2007〕15号文获得过发明专利申请费或审查费资助的,专利权人按本办法再申请相应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时,应当扣除其已获得的相应申请费或审查费资助额;其它已按穗知〔2007〕15号文件获得过授权后资助或PCT申请资助的专利,不再适用本办法的同类资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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