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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亟待完善
时间:2013-11-22 10:01:42            【字体: 】   浏览:1861 次

  小微型科技企业兼具“小微”和“科技”双重特征。因为“小微”,所以缺乏可用作贷款担保的有形资产;因为“科技”,所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高。这种双重特征,为该类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对加大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提出了指导意见,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因此,尽快完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历20多年发展,进展迅速,成绩显著。仅2012年,国内专利质押额达到400余亿元,创历史新高。然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距离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国家的发展战略要求还有着巨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财政直接资助机制、参与主体风险分担机制及交易市场建设机制的不完善。因而,笔者认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应当是以价值评估机制为基础,财政直接支持机制为激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交易市场建设机制为依托,政府服务机制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质押融资机制。

  对完善价值评估机制来说,就是必须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准则和指南体系;加快知识产权评估人才的培养和考核、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加强专家库建设、重视产学研合作;发展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鼓励和支持非盈利评估机构的发展;加快知识产权评估数据库和案例库的建设。资产评估界要加强理论研究,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不断提升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能力和水平。银行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建立新的贷款审核标准。

  对财政直接资助机制而言,财政直接资助的形式可以是贴息、补贴或奖励等方式。其中,贴息的对象是小微型科技企业,而补贴或奖励的对象则可以是企业、银行、评估机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企业而言,财政直接资助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把钱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在此基础上,要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实践中,可考虑设立由财政与民间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担保基金,多发挥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的作用。与商业性担保相比,政策性担保更能体现国家对小微型科技企业的扶持,而建立在同行业、同区域基础上的互助性担保在控制企业风险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提高企业质押积极性。

  同时,还要完善交易市场建设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可以保证知识产权能顺利转让、许可和变现,也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笔者认为,应制定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地现有专利展示交易中心的平台作用,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代理、评估、仲裁、诉讼、交易等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相关的中介服务。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组成的产学研创新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向小微型科技企业的转化,并建立相应的托管、包装和孵化服务,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知识产权报 作者 李正明 杨行翀)

发布时间:2013-11-22 10:01:42[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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